5.1. 姓,名,父系。
5.2. 电子邮件地址。
5.3. 电话号码。
5.4. 网站上还使用互联网统计数据(Yandex Metric和Google Analytics等)收集和处理有关访问者的匿名数据(包括cookie)。
5.5. 上述数据由个人数据的一般概念统一。
5.6. 有关种族,国籍,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亲密生活的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的处理不是由运营商进行的。
5.7. 如果遵守《个人资料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禁止和条件,则允许从《个人资料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特殊类别的个人资料中分发个人资料。
5.8. 用户对允许分发的个人数据的处理的同意与其他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的同意分开发出。 与此同时,特别是《个人资料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条件也得到遵守。 该等同意书内容的要求是由授权机构为保护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
5.8.1同意处理授权分发的个人数据,用户直接向运营商提供。
5.8.2经营者有义务在收到用户同意之日起不迟于三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理条件、禁止和允许分发的无限数量个人资料处理条件的资料。
5.8.3经个人资料当事人授权分发的个人资料的转移(分发、提供、查阅)必须在个人资料当事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 此要求必须包括个人数据主体的姓氏,名字,父系(如果有的话),联系信息(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邮寄地址),以及处理可能会终止的个人数据列表。 此请求中指定的个人数据只能由发送给它的运营商处理。
5.8.4经营办商收到本政策第5.8.3条有关处理个人资料的要求后,同意处理获准分发的个人资料即告终止。